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連麗雯 選任辯護人 劉淑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鄔建麗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鄔建麗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連麗雯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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