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及聲請狀附表均未載到期日,請補正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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