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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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甲○○被告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