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謝永立 送達代收人 何政謙 律師被告 紀志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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