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72號聲請人 李子均 非訟代理人 林宜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