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清雲 被告羅雅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秀雅 被告 張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柒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羅雅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5日約同被告張秀雅、張凱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1紙,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分別於104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短期擔保貸款486萬5,000元及短期貸款208萬5,000元,復約定借款期間均為104年11月26日至105年11月25日,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銀行之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752%(共計3.432%)計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羅雅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原告本金
69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請准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原告請求之借款及數額均不爭執,僅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為辯(卷第54頁、第56頁)。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卷第17頁至第3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羅雅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秀雅、張凱富到庭亦對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及積欠之數額均表示不爭執,僅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為辯。原告之主張自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既受勝訴判決,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請求債權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已償本金│借款本金│請求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違約金:│││(單位:新臺│││(單位:新│(單位:新│││以下為逾期在6個月│以下為逾期超過6││號│幣元)│││臺幣元)│臺幣元)│││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個月以上按左開利││││││││││之10計算│率百分之20計算│├──┼──────┼───────┼───────┼─────┼─────┼────────┼─────┼─────────┼────────┤│1│4,865,000│104年11月26日│105年11月25日│0│4,865,000│自105年11月25日│3.432%│自105年12月26日起│自106年6月2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6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2│2,085,000│104年11月26日│105年11月25日│0│2,085,000│自105年11月25日│3.432%│自105年12月26日起│自106年6月2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6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6,950,000││││6,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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