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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