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忠義
洪碩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507號、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90號),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歐忠義、洪碩亨互訴對造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雙方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忠義、洪碩亨二人具狀撤回對於對造的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成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曼琳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