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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