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柯鳳莉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唐慈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鮑慧忠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曉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