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盧東山 被告 蔡宇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盧東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