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
送達代收人:甲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