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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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莊玉如 訴訟代理人 吳書維 被告 陳奇生
劉莊玉霜 陳政傳 陳惠玲 陳欣榳 陳惠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欣榳被告 陳鋐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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