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益全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2、1102、1924、320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9
72、4008號),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判決,有部分漏未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李益全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理由
一、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確定判決之事實、理由已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此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所指主文記載與事實、理由之認定不相一致,但其不一致於刑罰權對象之犯罪事實範圍同一性不生影響,無礙於判決之確定,唯賴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情形不同。從而業經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數個獨立犯罪事實,應併合處罰者,確定判決僅就部分之罪,於主文欄諭知被告所論處之罪刑,其餘未記載部分,國家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其具體內容,既未經確認,即純屬漏判而應補充判決之問題,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又法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96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與「 田哥 」所屬詐欺集團3人以上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田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 陳儷云潘佳宜蕭馨憶廖秋鴛邱心怡謝佳璇張文虎 詐騙,致如起訴書附表一等人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復由「田哥」駕駛 施雅玲 所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李益全,於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交與「田哥」。因認被告李益全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此部分亦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證據為主要論據。經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之款項,雖均係由被告李益全提領,然均非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3、35、37頁),與本案犯罪無關,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訴訟法上即屬數個刑罰權而屬可分,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因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爰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6、7部分,均為被告李益全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葉美菁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帳戶│提領金額(新││││││臺幣)│├──┼────┼──────┼───────┼──────┤│1│108年1月│嘉義縣水上鄉│中華郵政│13,000元│││10日17時│中興路356號│00000000000000││││6分│水上郵局│號帳戶││├──┼────┼──────┼───────┼──────┤│2│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5,000元│││10日19時│麻太路32之1│││││0分│號太保市農會││││││嘉太分部│││├──┼────┼──────┼───────┼──────┤│3│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中華郵政│17,000元│││11日20時│中山路一段24│00000000000000││││13分│5號太保市農│號帳戶│││││會南新分部│││├──┼────┼──────┼───────┼──────┤│4│108年1月│同上│同上│20,000元│││12日14時││││││48分││││├──┼────┼──────┼───────┼──────┤│5│108年1月│同上│同上│2,000元│││12日14時││││││49分││││├──┼────┼──────┼───────┼──────┤│6│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20,000元│││13日19時│北港路二段16│││││44分│6之17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7│108年1月│同上│同上│14,000元│││13日19時││││││45分││││├──┼────┼──────┼───────┼──────┤│8│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台灣銀行│20,000元│││10日0時│太保里58號太│000000000000││││27分│保市農會│號帳戶││├──┼────┼──────┼───────┼──────┤││││合計│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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