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康秀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4/15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0/4/15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6/14,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秀姻│自95/6/15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5%│││20172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秀姻│自95/7/1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01720││││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