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琮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琮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許琮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法官裁定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港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1月10日雲檢銘金106執163字第912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附卷可稽,經本院同意後,檢察官則以雲檢銘金106執163字第2400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有該函暨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則其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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