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債權人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永鑫機電
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當事人欄應明列法定代理人,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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