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王進材
王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