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融上列受刑人因犯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強制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2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0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中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經本監107年第9次篩選為應接受身心治療,109年第1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治療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
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