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謦豪(原名歐道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謦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8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2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1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