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生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泰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生晟有限公司負責│華南銀行北港分行│101年5月15日│203,200元│FD006266││││人:邱泰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