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9年3月12日至99年6月30│1.55%│自9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日止,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99年7月1日至99年8月31│1.61%│者,按左列利率10%,超││││日││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001│166,708元│99年9月1日至99年10月5│1.55%│違約金。││││日│││││├───────────┼───────┤││││99年10月6日至99年10月│1.61%│││││11日│││││├───────────┼───────┤││││99年10月12日至清償日止│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