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彥瑋 即 邱林玉惠 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芸煊 即邱林玉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林玉惠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