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謝政哲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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