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9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盧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