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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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周炤妗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二、聲請人應提出目前及聲請前2年內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現金袋,或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三、聲請人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所陳報之日常雜支,是否包含保費支出?每月平均支出金額為何?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六、請說明原由聲請人擔任要保人之部分國泰人壽保單,為何改由聲請人配偶擔任要保人?
七、聲請人母親 朱快 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母親朱快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人母親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