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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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告 賀正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春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事實欄稱 洪崇榮 為被告B,惟當事人欄僅列洪崇榮為健春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本件被告有無包括洪崇榮?如有,請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898,835「萬」元,請確認是否為289萬8,835元之誤載?另事實理由欄記載消費借貸金額898,835「萬」元,是否為89萬8,835元之誤載?
三、提出被告健春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 洪榮崇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四、提出被告 蘇良川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 陳毅黃偉峰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劉立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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