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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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福選任辯護人李佳玲律師
張乃其律師 鄭勵堅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
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振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