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陳玲華 被告 陳映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奕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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