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及五年三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三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89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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