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號聲請人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應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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