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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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丕哲
楊德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追加原告 楊武雄
楊今玲 被告 沈大仁 被告陳乖巧聲請人與被告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武雄、楊今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就聲請人與楊武雄、楊今玲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對被告提起之塗銷地上權等訴訟,肇於訴訟標的為需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共同為終止地上權或要求調整地租等意思表示後之回復原狀(依民法第767條等規定請求塗銷等)或依民法第833條1請求法院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及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調整地租,對於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即追加原告楊武雄、楊今玲有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因其等未予理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該未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並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以為釋明。
三、經本院於108年7月3日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原告楊武雄、楊今玲,未據其等表明同意追加為原告。再於同年8月12日發函通知其等就聲請人聲請追加原告一事於函5日內向本院表示竟見,其等於108年8月15日收受後,迄未回覆。經本院審酌結果,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命楊武雄、楊今玲於5日內追加為原告。併倘楊武雄、楊今玲逾期未為追加聲請,則視為已一同起訴,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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