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柱
蔡平鎮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柱、蔡平鎮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貳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等二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所賭財物尚非至鉅,危害尚淺,兼衡渠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簽注單2張,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渠 等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548號被告黃金柱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東勢鄉○○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平鎮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柱、蔡平鎮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10日17時許,至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三重區二重疏洪道萬善同祠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財 」之成年男子人簽賭,其賭博方式為:每注簽賭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80元,地下今彩539簽選號碼範圍自1至39共39個號碼,地下香港六合彩簽選號碼範圍則自1至49共49個號碼,賭客可簽選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或四組號碼(俗稱「四星」),用以核對臺灣今彩539每星期一至六或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所開出之當期開獎號碼,如簽中今彩539「二星」、「三星」者分別可得5,300元、5萬6,000元,簽中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者分別可得5,700元、5萬7,000元、75萬元,未簽中者,賭資則歸「阿財」所有,黃金柱當場下注新臺幣(下同)1170元簽賭地下今彩539,蔡平鎮則下注460元簽賭地下香港六合彩。
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黃金柱、蔡平鎮所有簽注單各1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金柱、蔡平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及簽注單2張扣案足憑,被告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金柱、蔡平鎮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至扣案之簽注單2張,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檢察官謝承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