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柔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張柔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9頁、第37頁背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