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7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駿逸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駿逸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所載「在中和南勢角某處」,應予更正為「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某處」。
(二)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至2行所載「 徵渠 等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刪除。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所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所示文件查扣在案,」應予刪除。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查獲照片4張」為證據。
(五)附表應予刪除。
二、核被告潘駿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先生」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物,竟乘人急迫需款之際,貸以金錢收取重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已收取之孳息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193號被告潘駿逸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駿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先生」之人基於貸以金錢予他人,藉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犯意聯絡,乘 吳苡禎 急需款項之際,於民國103年12月底某日,在中和南勢角某處,貸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予吳苡禎,約定利息每7日為1期,1期利息為4千元(即週年利率960%),並要求吳苡禎簽立身分證保管條、身分證影本作為擔保,由其預扣第1期利息4千元、手續費1千元、實際交付1萬
5千元予吳苡禎,並自103年12月底起至104年4月間,接續以匯款至潘駿逸指定帳戶或當場交付之方式,向吳苡禎收取利息共計6萬元,而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吳苡禎無力償還,報警處理,經警於104年4月30日12時許,當場查獲潘駿逸偕同不知情之 洪才洋 (涉犯重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與吳苡禎商討債務事宜,徵渠等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駿逸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苡禎於警詢證述相符,另有吳苡禎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所示文件查扣在案,,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潘駿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嫌。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先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檢察官林書伃附表┌──┬─────────────────┬──┬──┐│編號│項目│數量│單位│├──┼─────────────────┼──┼──┤│1│行動電話(0000-000000、│1│支│││含SIM卡)│││├──┼─────────────────┼──┼──┤│2│103年5月份客戶訪談紀錄表│7│張│││103年6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10││││103年7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4││││103年8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11││││103年9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7││││103年10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4││││103年11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4││││103年12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3││││104年1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2││││104年2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4││││104年3月份客戶訪談記錄表│3││├──┼─────────────────┼──┼──┤│3│ 方世雄 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張│││方世雄之契約書影本│1│張│├──┼─────────────────┼──┼──┤│4│ 蔡孟哲 所簽立之保管條影本│1│張│├──┼─────────────────┼──┼──┤│5│ 蔡明融 所簽立之本票影本│1│張│├──┼─────────────────┼──┼──┤│6│ 藍淑怡 所簽立之本票影本│1│張│├──┼─────────────────┼──┼──┤│7│ 詹志勇 之身分證正本│1│張│││詹志勇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1│張│││詹志勇所簽立之本票正本│3│張│││詹志勇所簽立之現金保管條正本│1│張│││詹志勇之印章1枚│1│枚│├──┼─────────────────┼──┼──┤│8│討債廣告單│3│張│├──┼─────────────────┼──┼──┤│9│空白本票│1│本│├──┼─────────────────┼──┼──┤│10│空白客戶訪談紀錄表│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