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 潘秀勤 上訴人與 曾倍慧 、 曾士誠 、 曾莘淼 因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45,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