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志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兩筆債權之利息起日為何95年4月10日(依債權讓與證明書二筆之最後繳息日為95年8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