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0號上訴人 王興岡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吳佳真 律師 呂靜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履洋 律師
鄭宇容 律師上訴人 林家禛
黃金電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劉彥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五項中關於「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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