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指定於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