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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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昆弘
林青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