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2號聲請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聲請前5年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法定格式之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支出數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清冊、子女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聲請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命10日內補正,並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360元,該裁定於97年9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