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644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