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國龍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3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3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3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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