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邱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淑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6月1日│500,000元│HN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