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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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房舍坐落於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5
樓(下稱系爭房屋),被告位於板橋市○○路○○○巷○○號6樓
房舍自民國(下同)92年7月漏水至今已五年之久,導致原
告房間多處嚴重漏水,水泥塊掉落油漆嚴重脫落,為顧及鄰
居情誼,多次請求被告將地板漏水修護,被告至今不理不睬
,藉故拖延,請求里長協調也音訊全無,因而只有依法提起
告訴。被告房舍地板全部重新翻修過,原告擬請土木工程鑑
定以了解漏水原因何在,礙於被告完全不與理會,不得其門
而入,鑑請貴院請公正人士鑑定。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等情
,被告對坐落門牌號碼板橋市○○路○○○巷○○號6樓房屋為其
所有乙節亦不爭執,惟否認原告房屋漏水與被告房屋有關,
辯稱:伊不曉得為何原告房屋會漏水云云。經查:經本院於
98年2月13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該房屋為9
層鋼筋混凝土建物之第5層,系爭房屋內與客廳相鄰之房間
天花板油漆剝落、且有水漬現象,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又本院委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上開系爭房屋油漆剝落及
水漬原因與修復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同大樓6樓
花崗石底板水泥砂漿層滲水為造成5樓(即系爭房屋)頂板
漏水之原因;又前揭爭房屋內與客廳相鄰之房間天花板油漆
剝落、及水漬之修復費用為57199元,此有該會98年6月2日
(98)省土技字及2819號函附鑑定報告書(第5、9頁)附卷
可憑。是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修繕費用在57199元之範圍內
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57199元,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4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