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黃卿儀 訴訟代理人 黃佩儀 被告 洪金水
林洪錦子 訴訟代理人 林志炫 被告 林國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洪金水、林洪錦子、林國廣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連同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該局函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估定系爭建物於112年度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萬8,300元,此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民國113年3月22日新北稅中二字第113530433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5頁),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為941萬2,880元(計算式:48.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萬4,000元=941萬2,880元),此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值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4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為953萬1,18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112年估定現值11萬8,300元+系爭土地112年公告現值941萬2,880元=953萬1,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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