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90號、第12596號、第13262號、第18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世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