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