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顓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二、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