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